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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我現在已領有「不須重新鑑定」的身心障礙證明,還需要辦理ICF新制鑑定與需求評估嗎?
回覆單位:
社會處
回覆內容: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針對執有永久效期的身心障礙手冊者,規劃之換證期程為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完成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之換證作業,屆時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您辦理換證程序。 二、若身障者之障礙類別、等級有變動或增加,則可至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辦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換證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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