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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您好:本人於85年至91年在鄉公所為約僱人員,91年至95年為臨時約僱人員,95年非自願離職後99年又回同一公所擔任臨時約僱人員,請問以前的年資可否於工作滿一年後合併休假年資?謝謝!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一、查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應否併計疑義,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4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3號函釋規定,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 二、但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該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公部門臨時人員如終止原勞動契約,於原單位轉任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嗣後再重新受僱為臨時人員,為新契約之開始,故台端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故台端91年至95年為臨時約僱人員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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