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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請問內勤警察可以轉任其他公家機關的書記或辦事員嗎或縣政府的行政人員嗎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第1項)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第2項)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認定之。(第3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依前項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另查對照表附則二規定:「表列各考試類科適用職系,係依據職系說明並參酌各考試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擬訂。」是以,有關各考試類科得適用職系,如考試類科列明職系者,係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至於考試未列明職系者(如警察特考各類科),不論係公務人員高考、普通、初等考試,或各類特種考試,均係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依據上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認定之,合先敘明。 二、是以,台端如係具警察特考之考試資格,而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請逕參酌「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惟任用與否係屬用人機關首長權責,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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