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網站的某些功能在JavaScript沒有啟用的狀態下無法正常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Menu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首頁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首頁
>
常見問答集
:::
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您好,我想請教有關教師兼任行政人員的休假問題:我於民國80學年初任教職,民國91學年開始擔任學校行政人員,去年(98學年)留職停薪進修博士班一年,今年復職擔任總務主任一職,想請問是否可以享有休假與其他相關權益嗎? 感恩您的答覆!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l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第2項)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第9條第2項復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 二、復查教育部95.08.22台人(二)字第0950123158號函…規定略以,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 8月1日)兼任行政職務,其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於次學年續兼時應給休假7日;如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 9月1日)到職並兼任行政職務者,則依上開規定於次學年續兼時,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至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次學年續兼時始得併計其專任教師年資核給休假。 三、台端所詢於80學年初任教職,98學年度申請進修留職停薪,99學年度(99年8月1日)回職復薪即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有無休假一節,依上開規定,台端99學年度休假0日,100學年度(續兼行政職務)休假30日。至其他相關權益部分,因台端未詳敘為何且廣泛,無法詳盡回覆,若尚有疑義及休假年資的核定,仍應以書面文件為事實認定之標準,故仍請台端逕洽貴校人事人員,以符實際。
回上一頁
本Script功能提供紀錄使用者所選擇瀏覽字級大小的Cookie值,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
回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