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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你好!我現任戶政職系五職等一級,如果之後降調到一般行政職系書記缺,(一)也是從五職等一級開始晉級?(二)是不是本俸的錢不變?而專業加給會變少?(三)之後如果還是在書記缺,是不可以參加委升薦任的官等訓練?而對外的薦任升官等考試還是可以參加?(四)書記待的愈久是不是對我愈不利?謝謝回答!
  • 回覆單位:
    人事處
  • 回覆內容:
    台端所詢答覆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原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以原職等任用…」;再者,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略以:「…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依台端所述應不屬本法條之例外情形)。是以,台端降調書記職務,本俸之支給應依其銓敘審定支給;而專業加給應依一般行政機關專業加給表第五職等支給。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台端現敘委任第5職等本俸一級俸級,如調任書記職缺,雖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惟所任職務並非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不適用本條文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規定,併此敘明。 。 三、另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5職等人員滿3年,已敘委任第5職等本俸最高級。…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6職等至第8職等人員。」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3條及第4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台端如降調職務後,於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舉行前一日仍符合上揭「年資」規定,即具備考試應考格。 四、台端如通過升官等考試,若無擔任跨列薦任官等的職務時,僅得於委任第五職等範圍內晉敘,無法派代第六職等;如降調書記職務,日後欲參加機關內部陞遷,須逐級﹝書記→辦事員﹞辦理。 五、台端如尚有疑義,請就近洽詢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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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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