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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依所具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升任或再任較高職等職務時,其原敘俸級,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這段說明可否用白話文說明這意思是什麼?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你好: 一、此法律內容以例子說明,假設某甲原係初等考試合格,幾年後經過考績升等銓敘至委任3職等本俸2級290俸點,如再通過普等考試合格,係取得委任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惟某甲原已銓敘至290俸點,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280俸點,某甲仍得敘原俸級同數額290俸點。 二、台端如對法令內容仍有疑義,請您逕洽貴人事機關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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