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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長官,你好: 我之前在國中代理(育嬰留職停薪缺)1年、(進修留職停薪缺)1年,之後又代理實缺1年,請問我今年考上正式教師敘薪,是可採計3年敘薪年資,還是只能採計實缺代理1年敘薪年資。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台端所詢答復如下: 1. 依據教育部87.4.20台(八七)人(一)字第87039627號函釋規定,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1)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 選, 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 核備有案者。 (2)代課(理)期間連續一學年或未連續一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一年者。 (3)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 文件者。 (4)代課(理)教師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年資,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2. 台端所詢仍須以書面審核,以符實際;如仍有疑義請逕洽貴校人事單位或電洽本府人事處人力科(電話7531422~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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