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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請問教師在校因公受傷直接就醫,惟係直接至私人健保診所就醫,數日後又至公立醫院就醫,當事人拿了私人健保診所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欲請公假(因公受傷),請問可否據此核予公假?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二、參酌銓敘部85年10月18日(85)臺法二字第1368644號函略以:「…銓敘部民國84年5月26日(84)臺中法四字第1146582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申請公假療傷,所須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外,應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者為限。』 三、本案教師在校因公受傷直接就醫,以私人健保診所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欲請公假,請依前上開規定辦理,惟如尚涉事實認定,請洽所屬人事單位審酌具體事實後,本權責核處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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