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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您好! 因為我過年時候要去花蓮遊玩,所以我在1/16匯錢給花蓮民宿-000旅社, 很不幸的是我外公在1/22過世,導致無法去遊玩,馬上致電給老闆詳細說明這樣的相關事宜,我想請問這樣退費金額為多少?因為這個老闆要我們匯全額,但是致電給這位老闆他說可幫我們保留房間(意思是沒有要退費的意思)但是我人在彰化要過去花蓮也勢必得要安排很多天,再者現在也沒有心情想到未來要旅遊的相關事宜,可否明確告訴我是否有相關法條有這樣的規範退費金額呢?
回覆單位:
法制處
回覆內容:
親愛的縣民您好!有關詢問已匯款給民宿,卻因故無法成行,是否有退費金額相關規範?約略說明如下: 依交通部觀光局頒布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條規定:「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4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0日至第13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7日至第9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4日至第6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2日至第3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日至第2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換言之,臺端得依您預定住宿日及去電通知業者解約之日期,向民宿業者請求退費。 另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臺端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按預定行程入住旅館,亦得依上開規定向旅館業者請求退費,惟有關個案金額之計算,仍以個案實際狀況綜合研判為準。 如臺端仍有疑義,可逕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填寫申訴表,或至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填寫書面申訴表;亦可直接撥打1950申訴電話,本府會有專人協助您。感謝您光臨本處網站,敬祝事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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