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提供瀏覽字級大小的變更,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建議您可使用瀏覽器上方的工具列【檢視→字型】來變換字級大小的功能。
:::

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契稅可否退還?應檢附資料?
  • 回覆單位:
    地方稅務局
  • 回覆內容:
    一、完納契稅後,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未辦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在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若雙方買賣 不成時,可申請撤銷契稅。 二、檢附資料:原申報之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同意撤回申請書、原核發免稅 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或鄉 鎮市公所申請撤回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
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本府總機: (04)722-2151 (代表號) 地址:彰化市50001中山路二段416號 Google Map Icon
請用Chrome版本 觀看本網站
本網站為彰化縣政府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和採用
回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