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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受污染農田之後續管理?
回覆單位:
農業處
回覆內容:
1、為保障消費者食用農產品的安全並兼顧本縣農民權益,避免食用農產品污染危害之發生,因此本府於114年1月20日修訂公告「彰化縣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
2、本自治條例所稱限耕農地,係指農地土壤中重金屬濃度未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惟其生產之食用農作物,其可食用部分經監測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限量標準,並經本府公告者。
3、限耕農地之實際耕作者得選擇下列方案之ㄧ辦理:
(1)依本縣造林苗木配撥規定栽培非食用性樹種造林。
(2)接受本府輔導種植非食用農作物或依農業部所屬機關(單位)推薦之食用農作物,以可降低作物污染風險之栽培方式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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