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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如何處置民眾或外籍移工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
回覆單位:
農業處
回覆內容:
(一)民眾打狗: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1、如果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依同法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2、如果使用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依同法25-1條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3、如果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同法30條處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二)毒狗:民眾使用農藥或其他藥物毒死犬貓,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1條,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三)外籍移工吃狗肉:外籍移工殺狗及食用或持有狗肉係違反本國動物保護法第12條。 1、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違者依動保法第2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2、食用或持有其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違者依動保法第27條規定,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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