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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地權類】縣府於每年度均發布租縣有耕地佃租繳納期限及實物折徵代金標準,試問這是否可當成民間375租約之收費標準?若不行,請問應依何種單位公告為收費標準?
  • 回覆單位:
    地政處
  • 回覆內容: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及第4條之規定,按照耕地地目等則及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訂約計租,又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經出租人同意,得依當地當時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他作物繳付之,合先敘明。 有關收費標準,應由出、承租人雙方自行協議,得參考當地農會餘糧價格結算,如當事人一方對於地租繳納金額仍有異議,自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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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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