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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目前職99年之職等為薦六本三。 職97年考績甲,98年考績乙,99年因分娩則為另予考績。 因為規定陞一職等是須連續2年年終考績甲等(另予考績不算)或3年內年終考績1甲2乙,次年度就可以陞一職等 請問如果民國100年時,如職之考績為乙,是否會因生產之另予考職,中斷3年內年終考績1甲2乙,致影響職之升等?
  • 回覆單位:
    人事處
  • 回覆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第一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第二項)」,先予敘明。 二、上開規定於任本職等所辦理之年終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並未規定需以連續為必要,而係規定任本職等所辦理之年終考績需有二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三、台端如尚有疑義,請就近詢問服務機關之人事人員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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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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