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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待遇】請問教師於學年度內已請事假7天,日後再請事假屬連續性,且期間含蓋例假日,其薪津之扣除日數應依如何計算;是否可依據銓敘部62.1.19(62)臺為典三字第47308號函辦理呢?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一、查銓敘部85.12.3.八五臺法二字第一三八六六三五號函略以,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請假依下列之規定:一、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合計准給二十一日。(按:現為7日)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合計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暨第十七條規定略以:「本規定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次查本部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62臺為典三字第四七三0八號函釋規定略以:「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如請事假二個月)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 二、謹提供上開規定供參,倘尚有疑義請逕自洽詢貴機關、學校人事單位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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