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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考績】請問一下國小教師事假病假及家庭照顧假 一年最多請超過幾天會影響考績 最新的規定是如何 謝謝您的回答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第2款規定,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二、次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年終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該項第1款至第3款各目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2參酌)。同條第4項規定:第1項第1款第4目、第2款第4目及第3款第7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台端所詢請假超過幾天會影響考核一節,請參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第2款第4目(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第3款第7目(事病假超過28日)規定,惟該目規定僅係考列第4條第1款及第4條第2款要件之一,教師是否考列第4條第1款及第4條第2款尚須符合第4目以外各目條件。由於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請逕洽貴單位人事人員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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