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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進修】我想請問一下,教師利用部分上班時間進修,取得學校核准,修業年限部分,博士及碩士各是幾年
  • 回覆單位:
    人事處
  • 回覆內容:
    一、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略以,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研究,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於留校服務期間,利用授課之餘進修或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二、查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規定略以, (一)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員額未滿10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1人計。 (二)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由學校以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之方式為之。教師自行申請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各校教師申請參加進修者,須以書面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經服務學校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以書面准駁核定之:1、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2、學校發展需要。3、人員調配狀況。4、在本校服務年資。 (三)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 三、另查大學法第 26 條規定: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綜上所述,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且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以書面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經機關首長依上開規定審酌核准,始可前往進修。至台端所詢個案,博士及碩士修業年限部分,係由各大學自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因此需視個別大學所定標準而定,如有疑義,可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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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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