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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退休】主旨:請問長官,未任公職前之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課所修之學分及退伍後經政府教育召集之天數。可否列入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請 惠覆。 說明:現在學生軍訓課皆可折扣入伍天數,也就是間接證實軍訓課屬義務兵役之役期。那之前未折扣人員應屬當兵役期天數,可否列入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台端所詢事項,本處答覆如下: 一、依銓敘部91年12月26日部退三字第0912202933號令規定,公務人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89年11月21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16條、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折扺應徵入伍服役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時,依規定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復查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第2項「本法修正施行後,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不得逾30日」,先予敘明。 二、另87年6月5日以後退休,曾任義務役、大專集訓、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年資憑退伍令、大專集訓、解除召集令等證明採計退休年資。並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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