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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神明會土地逾公告之申報期限無人申報,會如何處理?
回覆單位:
民政處
回覆內容:
1. 為徹底清理目前己存在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神明會之土地、建物,業經本府清查地籍並於97年9月3日府地籍字第0970182169A號公告受理申報期間(自民國97年9月10起至民國98年9月9日止共1年。),屆期無人申報,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依內政部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各類土地及建物分年清理時程表於民國102年標售。)如經申報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物,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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