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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退休】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公職其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是否停止領受?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一、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規定:退休人員再任下列有給職務,而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時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規定,自 108 年 8月 23 日起,依司法院釋字第 782 號解釋意旨已不予適用。)
(二)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四)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五)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4 條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總額,不適用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三、如尚有疑義,請就近洽詢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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