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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是在外承租房子, 在承租時已將押金5000元及1年的租金33000元都付清,承租時間是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25日止,但因為家裡有突發狀況必須回家裡住,於是在99年9月份退租,有跟房東說明因故無法繼續承租,房東有退我押金5000元,但剩下的9個月的租金,他說有人租我那間房間才把其餘的租金退回給我,但至今一直沒消息。 中間有打電話給房東他說房子還沒租出去,我問假使都沒租出去那是否都不退租金給我,他說對。 那請問我該怎麼辦?
回覆單位:
法制處
回覆內容:
親愛的縣民鄉親您好:依您所述,您的租賃契約係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是除有法定或約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發生外,於租賃期限屆至前,不能免除給付租金之義務。又依您所述:房東說有人租我那間房間才把其餘的租金退回給我一節,房東未退還租金,似係以房子租出去為合意終止租約之條件,以上說明僅供參考,並提供92年9月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91年簡上字第205號判決:「按,租賃訂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兩造間系爭租約,未經兩造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口頭合意終止,且被上訴人亦不得片面終止兩造之系爭租約,已如前述,則兩造之租賃關係應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租期屆滿時始消滅。又,出租人如已將租賃物處於可使承租人為約定之使用收益之狀態,而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仍不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為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明定。本件兩造間系爭租約未經合法終止,被上訴人自行遷出系爭房屋,乃係因自己之事由,未為使用收益,自仍不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併予供參。 親愛的鄉親如您仍有疑義,歡迎您得於每週一、三、六(週六15個有上班之戶政所)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不含例假日)於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地方稅務局員林、北斗分局,與彰化縣政府現場專業律師以遠端視訊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或於上述時間親至縣府1樓消費者服務中心與律師直接諮詢(臨櫃諮詢含週一晚上6時至8時),彰化縣政府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光臨本處網站,敬祝平安健康 事事順利! 彰化縣政府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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