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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長官您好 請問縣內介聘積分審查 介聘選填自願 及分發報到 可否請公假 如果可以可否發公文到各校 謝謝回答 卑微的小老師敬上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八)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九)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十)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其公假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之公假時數,得不受每週八小時之限制。 (十一) 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二) 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三) 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十四)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二、吳小姐所詢縣內介聘積分審查,介聘選填自願及分發報到可否請公假一節,請依上開規定,由服務單位本於權責為准假與否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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