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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您好,本人住家所通行的路是私人農地,當初由農地所有人兼建商提寫了一份願意無償供通行,爾後轉手他人,與目前農地所有人有所糾紛,也曾進行訴訟。 法院的判決是農地所有人無權禁止,本人及鄰居通行,鄉公所於99年4月進行柏油路及部分擋土牆的舖護。擋土牆於100年2月倒塌,並於今年8月下旬進行補修。但是又與農地所有人發生了紛爭。 試問:在地籍上,該道路還是屬於農地所有人的,我們有的只是通行權嗎?要進行修繕,一定要經過農地所有人同意嗎?但該道路是依建築法與民法所形成的既成道路與一般因時效所形成的又不一樣,鄉公所擁有管理權不是嗎?必要時得進行修繕? 又試問:如果有的住戶願意買下部分農地,那住戶前的道路就是屬於私人土地,對於私人財產,就可以禁止他人任意出入?
回覆單位:
法制處
回覆內容:
親愛的縣民鄉親您好,有關詢問「……本人住家所通行的路是私人農地,當初由農地所有人兼建商提寫了一份願意無償通行,爾後轉手他人……。法院的判決是農地所有人無禁止,本人及鄰居通行,鄉公所於99年4月進行柏油路及部份擋土牆的維護。……。試問:要進行修繕,一定要經過農地所有人同意嗎?但該道路是依建築法與民法所形成的既成道路……鄉公所擁有管理權不是嗎?必要時得進行修繕?。又試問:如果有的住戶願意買下部份農地,那住戶前的道路……,……,就可以禁止他人任意出入?」等相關問題,約略分述如下: 一、 本件系爭農地倘為既成道路,參照最高行政法院74年判字第837號裁判意旨:「經查前司法行政部五十八年四月十日台五十八函民決字第二八四四號函,及內政部六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五二二六九號函……分別釋明:『私有土地為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者,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之存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有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判字第三十九號判例可據。故……土地如已成為公眾通行之村里道路,依上開判例自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地方政府為便於公眾通行,而在有公用地役權之道路上施舖瀝青路面,供役土地所有人固不能謂其權益有所損害,就私法上言,該所有權人似有容忍之義務。』」。另按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是以本件系爭道路倘有住戶願意買下部分道路所有權,該住戶前之道路仍不得禁止他人出入。 二、 查市區道路條例第5條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 (鎮、市) 公所辦理之。」故依前開之規定,各鄉 (鎮、市)公所有道路之修築、改善及維護之權責。 三、 以上所述,僅供參考,為維護親愛的縣民權益,建請於本府免費法律扶助時間:每週一晚上6時至8時至「本府1樓消費者服務中心」臨櫃法律諮詢;每週一、三上午9時至11時30分至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及「地方稅務局員林、北斗分局」、每週六上午9時至11時30分至本縣「戶政事務所」等15個服務據點,與彰化縣政府現場專業律師以遠端視訊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或於上述時間親至縣府1樓消費者服務中心與律師直接諮詢,或向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免費法律扶助之義務律師提出諮詢,以為確認。感謝您光臨本處網站,敬祝事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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