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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您好!關於私人農地的道路相關使用權。住戶臨接的道路是私人農地,經法院判決具公用地役關係,因此有通行權,擁有人不得禁止。試問:住戶及路人是只有通行權,除此之外,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停放車輛嗎?如果不能的話,擁有人可否採取相關維護自己權益的動作?例如:寄存證信函?到法院按鈴申告?還是可以請地方政府實行公權力?
回覆單位:
法制處
回覆內容:
按前司法行政部臺(58)函民決2844號函略以:「略以、、、按私有土地為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者,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之存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意即有公用地役權存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對該地之使用,應以不妨礙公眾通行為前提。 若其土地遭他人任意堆放物品、停放車輛,則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規定,得在「不妨礙該道路通行人通行之必要」範圍內,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請求除去之;或通知本府道路主管機關就他人是否有任意堆放物品、停放車輛且已構成妨礙該道路通行之行為進行判定,據以排除妨礙道路通行之物,以維護道路通行人之權益。 為確保 臺端之權益,故請 臺端提供具體地點與狀況,逕洽本府工務處,由本府派員到現場瞭解因應。如 臺端若仍有疑慮,則可向本府工務處(聯絡電話:04-7532128、7532139及7532980)洽詢,以維護權益。感謝您光臨本處網站,敬祝事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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