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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差假】敬啟者:甲校因課程需要,函文乙校,請乙校同意00教師於每週三下午前往甲校授課2個鐘點,並獲得乙校的同意函。請問要前往甲校授課的教師,可以以「公假」登記嗎?請釋示,感恩!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依上開規定,公務員原則上係不得兼職,惟經服務機關許可或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得兼任教學工作。又教育部87年10月27日台(八七)人二字第87100864號書函函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在不影響校務之原則下,事先徵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服務學校同意,得至大專院校兼課,每週以4小時為限,並應依規定請事、休假前往。」 二、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12款: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可給予公假,惟事涉事實認定,仍應由服務學校視實際情形本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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