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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水土保持】申請簡易水土保持程序?
回覆單位:
水利資源處
回覆內容:
1.水土保持義務人(申請人)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1式6份(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交本府水利資源處審核。3.本府水利資源處審查核定後,核定本送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本府農業處。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後,將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送交水土保持義務人,並副知本府農業處。5.水土保持義務人向本府農業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6.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之日起一年內,檢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收據影本向本府水利資源處申報開工。7.本府水利資源處於施工期間實施施工檢查。8.水土保持義務人於水土保持工程完工後,向本府水利資源處申報完工。9.本府水利資源處實施完工檢查。10.完工合格者予以結案備查,不合格者改正追蹤至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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