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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任用】請問,訓練升薦任官等者,如欲升8等必須碩士畢業連續5年考績有4甲1乙才可以,請問是以取得碩士學位後起算連續4年甲,還是取得碩士學業後可追溯前4年連續甲等亦可升8等。
  • 回覆單位:
    人事處
  • 回覆內容:
    你好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略以:「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二、台端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後,如欲取得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符合最近五年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且已具備碩士學位資格條件,而非以 取得碩士學位前後五年考績作為升任第八職等條件。 三、台端如有任何疑義,歡迎電洽本府人事處人力科(電話753142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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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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