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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差假】您好: 請問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上學時段及放學時段皆約40分鐘(未滿1小時),請問是否有法令依據可以補休 ,據悉目前本縣各國小有部分學校採行補休,可否告知法令依據或相關函示規定,俾憑辦理。
回覆單位:
人事處
回覆內容:
ㄧ、查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復查教育部95年12月21日台人(二)字第0950187170號函:教師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係指加班加滿一小時方可支領一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者,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再查「本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加班管制要點」第九、十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應以加班滿一小時方可支領一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者,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二、有關台端所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未滿1小時是否有法令依據可以補休乙案,「補休假」的前提為「加班滿一小時」,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每日不超過一小時,不符合加班補休假規定,爰請台端參酌上開規定辦理。(按現行規定為1年內補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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