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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一、根據相關法令規定,宗教財團法人得否購買債券型基金或股票?宗教財 團法人之設立基金或結餘款得否投資連動債?? 
    二、宗教團體處分其財產與法物,為什麼可以主張憲法第13條之保障?國家對於宗教團體處分其財產與法物,必須符合那些條件始可加以限制?
  • 回覆單位:
    民政處
  • 回覆內容:
    有關宗教財團法人得否購買債券型基金或股票?內政部函釋如下:依據法務部94年10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40039241號函:「按民法第32條所稱主管機關得檢查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財產狀況,其檢查之範圍應包括法人財產之保存、保管運用及財務狀況等;主管機關就法人之設立許可如規定法人之財產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處分,當屬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民法第34條參照)。又財產之處分除法律上之處分(例如移轉、設定擔保),事實上之處分(例如毀損財產)如損及法人業務之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故主管機關得檢查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財產狀況,其檢查之範圍包括法人財產之保存、保管運用及財務狀況等,合先敘明。至宗教財團法人之設立基金得否購買債券型基金或股票疑義乙案,基於維護財團法人之永續發展及正常業務運作,設立基金除應定存於體質較優良之金融機構外,如因定存利率較低,經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亦可購買中央政府公債;另中央政府公債購買後,只得動用公債之孳息,且該孳息僅用於與目的事業相關之用途,不得動用所購公債供作質押或擔保,且每半年應比照定期存款將持有中央政府公債之證明送主管機關查核,公債如經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售出,仍應將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內政部95年3月31日台內民字第0950055404號)。 
    至宗教財團法人之設立基金或結餘款得否投資連動債?內政部函釋如下:依據法務部94年10月13日法律決第字0940039241號函:「按民法第32條所稱主管機關得檢查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財產狀況,其檢查之範圍應包括法人財產之保存、保管運用及財務狀況等;主管機關就法人之設立許可如規定法人之財產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處分,當屬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民法第34條參照)。又財產之處分除法律上之處分(例如移轉、設定擔保),事實上之處分(例如毀損財產)如損及法人業務之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另依據法務部95年4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50016417號函:「……已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設立登記為財團法人之寺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該寺廟財團法人之財產,同法(民法)第33條第1項並規定:『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以落實對財團法人財產之監督。」故主管機關得檢查宗教財團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寺廟)之財產狀況,其檢查範圍包括法人財產之保存、保管運用及財務狀況等,合先敘明。至宗教財團法人之設立基金或結餘款得否投資連動債券疑義乙案,按法務部83年4月7日法83律字第06811號函:「……財團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與其原有基金之動用,應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又營利與投資行為,須符合法令規定且不違背財團法人之公益目的之前提下,始得為之。」另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登載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風險揭露一致性規範(94年10月19日公告)」第3條,投資連動債券所具有之基本風險包括:最低收益風險、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交割風險等,均可能造成投資人之資金損失。爰基於維護宗教財團法人之永續發展及正常業務運作,使其財產具有明確性、完整性與安定性俾供興辦宗教目的業務之考量,宗教財團法人之設立基金或結餘款應定存於體質較優良之金融機構或購買中央政府公債,不宜投資連動債券。(內政部97年2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70020325號) 
    另有關宗教團體處分其財產與法物,為什麼可以主張憲法第13條之保障?按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參照)。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詳細說明可以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理由書。 
    其次,國家對於宗教團體處分其財產與法物,必須符合那些條件始可加以限制?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則。 
    因個案之態樣情節常有不同,台端所詢問題事涉具體個案之審認,仍請提出具體個案事實,俾利完整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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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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