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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有關公立機關進用身心殘障臨時人員,如果累計滿二年,是否可以有特休假?如果有,其日數如何計算?
回覆單位:
行政處
回覆內容:
您好: 所詢問事項回覆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二、公立機關進用身心障礙臨時人員特別休假適用勞基法規定;對於勞基法如尚有疑義,可洽詢本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健康 彰化縣政府行政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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