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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您好: 請問公所的工友,無駕照騎機車上班,途中車禍,機關給予公傷假認定,該員目前公傷假-期間曾向勞保局申請普通傷病失能給付,因無駕照, 請問機關可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2點予該員命令退休 ,並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4點,其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二十嗎?是否亦可適用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方案鼓勵工友退離加發慰助金
回覆單位:
行政處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台端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銓敘部92年4月9日部法二字第0922232687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核給公假,仍須以該車禍之發生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為要件。上開規定之原旨,乃係在課以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自行駕車或行路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責任,以期減少車禍事件之發生,其規定之原旨,尚屬允妥。惟以臺灣地區道路交通車多擁擠之現況,......該部同意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如該車禍經法院判決確定主要肇事責任非屬公務人員本人,縱有部分肇事責任,機關長官亦得酌情核給公假。又如該車禍事件未進入訴訟程序(自行和解),而無法院判決書作為認定是否給假之依據時,亦可參酌警察機關製作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資料,依據上開原則,由機關長官依權責就個案予以核實認定。 二、復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3點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符合本要點第24點第1項命令退休之工友,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機關應下列規定發給其退休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鼓勵工友提早退離加發慰助金之規定,因囿於財源困窘,經檢討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均不比照辦理;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則自行依權責辦理。 四、綜上,本案所詢事項因涉事實認定,由機關首長視實際狀況,參酌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如尚有疑義,可洽詢本府承辦人員陳小姐(電話04-7531053)。 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健康 彰化縣政府行政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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