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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地籍類】有一筆土地未辦理繼承(和共有者持分),請問共有者和佔有者(超過20、30年) 誰會有優先承購權?
回覆單位:
地政處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 一、有關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列冊管理,依土地法73條之1第2、3項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二、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相關執行細節請逕洽權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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