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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請問工程造價在五千萬以下的有什麼相關規定?關於法令是否有規定工地負責人必須具備工地主任之身分?
回覆單位:
建設處
回覆內容:
1.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30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一、承攬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二、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之工程。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之工程。四、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之工程。」另本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同條第2項規定:「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30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合先敘明。
2.故「承攬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依本法第30條規定應置工地主任辦理前開工作;至未達上開規模之工程,前開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3.本案營造業相關母法及申請表格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https://www.nlma.gov.tw/ch)「主題分類」-「建築與營造業管理專區」或彰化縣政府建設處網站(https://economic.chcg.gov.tw/00home/index02.aspx)「業務專區」-「營造業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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