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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我想請問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要有哪些條件才能申請?需要哪些資料呢?
回覆單位:
社會處
回覆內容:
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
二、應備文件:
非低收、中低收入戶檢附下列資料向鄉鎮市公所社會(政)課或民政課申請:
1.申請人郵局存簿影本(如有優存證明需檢附)。
2.申請人、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3.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 。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5歲以上學生在學證明、重病無法工作者提出3個月內診斷證明、入監者在監證明、失蹤者之失蹤證明…等,如無則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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