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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流程?
回覆單位:
社會處
回覆內容:
一、申請對象: (一)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0至15歲以下之學齡階段身心障礙者,除特殊原因(家庭無力照顧、家暴、兒虐等)外,申請限以日間托育為主。如就學年齡未就學者應附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出具鑑輔會鑑定緩讀或住家自行教育記錄證明。 (三)接受本府安置於所簽訂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等。 二、申請方式: (一)符合規定者,經機構同意收容,並備齊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巿)公所填具申請表(簽名蓋章)、申請切結書等,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資料,平時申請案由公所登錄社會福利管理系統,由本府社會處統一造冊,函請國稅局、地方稅務局提供,如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複查期間本各類所得資料取得方式得另定之。 (三)鄉(鎮、巿)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完成調查及初審,並確實填寫申請人列計人口之職業欄和薪資所得,及檢查所需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全,再將案件函轉本府。 三、檢附文件: (一)機構收容同意書。 (二)三個月內體檢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等傳染病檢查項目)。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印本。 (四)領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附需求評估核定函。 (五)慢性穩定之精神障礙者需檢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證明病情穩定適合長期養護。 (六)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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