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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請問哪些場所要辦理用電場所登記?如何辦理?
回覆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回覆內容:
所謂用電場所,指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與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上述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請參考「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申請用電場所登記應依據上述規則辦理,應備之文件公告於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網頁(網址https://greenenergy.chcg.gov.tw/00home/index6.asp)-便民服務-能源開發科項下,備齊相關文件後至本府申辦並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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