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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什麼是食品工廠分廠分照?
回覆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回覆內容:
食安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略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故食安法以明文規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從事化工原料或飼料等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與非該廠廢棄物之回收、清除及處理。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並已於104年6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506號公告:「103年12月12日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未單獨設立者,應於105年6月10日前完成辦理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 故食品及非食品製造工廠倘位於同一廠址,應依食安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前項之工廠未單獨設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並應於公告後一年內完成辦理。」,於該法給予之緩衝期間(105年6月10日前),儘速完成食品工廠分廠分照等相關事宜,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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