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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申請觀光工廠之條件為何?
回覆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回覆內容:
一、適用對象,係位於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具有產業文化、教育、觀光價值或地方特色,從事登記產品製造加工或新申設之工廠,有意兼營觀光服務而將其產品、製程或部分廠地、廠房提供遊客參觀、休憩者。 二、工廠申請兼營觀光服務,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前點要件,領有工廠登記或新申辦工廠登記者。 (二)非屬煉油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劇毒性工業或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等危險性工業。 (三)面臨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道路。 (四)申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需位於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 (五)非屬分層租售之工業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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