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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是否有完成使用期限?
回覆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回覆內容:
一、依據審查辦法第16條: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2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所定期限完成使用者,應向本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2年。
二、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法規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應自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
三、興辦工業人如未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得廢止原核定,恢復原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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