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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如何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
回覆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回覆內容:
• 依據「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事業。 二、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確有擴廠需要。 三、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四、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 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五、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六、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七、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八、廢污水排放應與農業灌溉排水系統做分流規劃。 九、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 十、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二次為限。 十一、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 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二、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十三、擴展設置屬營運總部者,應取得經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依同辦法第6條檢具相關書件,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同辦法第10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確有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需要。 二、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三、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 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四、原廠土地與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五、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與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間,須有適當之隔離綠帶 或其他設施。 七、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者。 八、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一次為限。 九、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要,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依同辦法第11條檢具相關書件,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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