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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如何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
回覆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回覆內容:
依據「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事業。
二、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確有擴廠需要。
三、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四、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1.5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0.5公頃者,不在此限。
五、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0公頃。
六、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七、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八、廢污水排放應與農業灌溉排水系統做分流規劃。
九、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
十、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2次為限。
十一、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二、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十三、擴展設置屬營運總部者,應取得經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另依上揭辦法第4條規定: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與原廠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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