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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工廠達到何種規模才要辦理工廠登記?
  • 回覆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 回覆內容:
    一、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規定,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二、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規定工廠規模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千瓦以上。  
    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項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五)從事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業務。 
    四、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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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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