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網站的某些功能在JavaScript沒有啟用的狀態下無法正常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Menu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首頁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首頁
>
常見問答集
:::
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工廠達到何種規模才要辦理工廠登記?
回覆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回覆內容:
一、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規定,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二、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規定工廠規模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千瓦以上。
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項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五)從事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業務。
四、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
回上一頁
本Script功能提供紀錄使用者所選擇瀏覽字級大小的Cookie值,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
回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