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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工廠達到何種規模才要辦理工廠登記?
回覆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回覆內容:
一、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二、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1.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1)屠宰業。 (2)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3)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4)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2.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1)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2)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3)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 三、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1.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2.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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