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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房屋已經拆除,應如何申請?
回覆單位:
地方稅務局
回覆內容:
一、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 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二、如果超過期限申報,除非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否則只能從申請當月起註銷房 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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