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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房屋已經拆除,應如何申請?
  • 回覆單位:
    地方稅務局
  • 回覆內容:
    一、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 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二、如果超過期限申報,除非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否則只能從申請當月起註銷房 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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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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