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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何時應辦理契稅申報?檢附證件?
回覆單位:
地方稅務局
回覆內容:
一、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 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 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目前,因本縣 實施雙軌制契稅申報作業,納稅人可就近向房屋所在地各鄉(鎮、市)公 所或本縣地方稅務局(分局)申報契稅)。 二、申報時應填寫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影本(含貼印花部分)各1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 實願負法 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其他有關 文件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 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 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 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 (三)其他案件: 1.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轉證明書 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 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3)發票暨相關付款證明等文件。 5.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案件: (1)信託契約書。 (2)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6.連件辦理信託塗銷及買賣移轉 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案件: (1)申請書。 (2)原信託契約書(屬自益信託者)。 (3)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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