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網站的某些功能在JavaScript沒有啟用的狀態下無法正常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Menu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首頁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首頁
>
常見問答集
:::
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契稅可否退還?應檢附資料?
回覆單位:
地方稅務局
回覆內容:
一、完納契稅後,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未辦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在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若雙方買賣 不成時,可申請撤銷契稅。 二、檢附資料:原申報之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同意撤回申請書、原核發免稅 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或鄉 鎮市公所申請撤回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回上一頁
本Script功能提供紀錄使用者所選擇瀏覽字級大小的Cookie值,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
回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