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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出售供大家通行的道路用地,可不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回覆單位:
地方稅務局
回覆內容:
道路用地如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道路用地移轉,目前不適用此項免稅規定。惟依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應該與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一樣的免稅資格,財政部應於解釋公布起2年內研議修法完成。目前行政院會已通過土地稅法相關修正草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在尚未完成修法程序前,此類土地申報移轉,仍無法免稅。為保障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要記得要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記載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待將來法案通過後,依修法後的規定審認是否符合免徵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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