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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如何救濟?
回覆單位:
地方稅務局
回覆內容:
一、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 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三)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 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三、行政訴訟: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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