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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受污染農田之後續管理?
回覆單位:
農業處
回覆內容:
1、為保障消費者食用農產品的安全並兼顧本縣農民權益,避免食用農產品污染危害之發生,因此本府於96年9月21日修定公告「彰化縣農地保護自治條例」。 2、本自治條例所稱限耕農地,係指農地土壤經環保主管機關檢測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達土壤污染監測基準(食用作物農地之鎘監測基準值為2.5ppm)以上,或農地種植生產之農產品經檢測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所定重金屬限量標準(食米重金屬鎘限量標準0.4ppm),並經本府公告之農地。 3、限耕農地之實際耕作者得選擇下列方案之ㄧ辦理: (1)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辦理休耕。 (2)依契作短期經濟林(造紙用)作業規範。 (3)接受本府輔導種植非食用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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