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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農業用地接電證明申請程序?
回覆單位:
農業處
回覆內容:
農業用地因從事農業經營,依法申設農業設施或農舍等,取得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建築使用執照及為享有農業動力用電優惠,向本府申請核發農業動力用電相關證明文件,均屬供臺電公司作為供電之許可文件,尚無變動現行相關規定。 至未有許可文件之情形,依據臺電公司之說明,主要為農業用地申請空地、堆置場等非農作用途之接電案件,針對此類型之供電,係由臺電公司告知申請人,先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核准使用之證明文件;另尚有作農業使用之類型,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屬免經申請許可細目(例如農作、造林、苗圃等)之使用,或搭建免經申請容許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以及都市計畫農業用地作上開使用者,其因農事操作而有接電需求,惟未有說明3之相關許可文件者,例如設置調節作物生長所需之照明設備、灌溉所需設備或抽水機等,針對該類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或經營所需之擬申請接電案件,須由農業單位協助之處理程序作業說明如下: (一)申請人填妥擬向臺電公司申請接電之申請書(如表燈新設申請單之基本資料及用電用途),並向臺電公司提出用電申請。 (二)經臺電公司檢視係屬農業用途使用且無上開之佐證文件,須於申請書背面備註欄敘明,並邀集當地公所辦理現勘。 (三)公所基於行政協助原則,在該申請單備註欄填寫農地現況,又公所對於該農業用地之現況判斷,得至現地查看,亦可藉由既有之相關補助等列管資料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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