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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養殖漁業廢棄物(文蛤殼、蚵殼)如何處理?
回覆單位:
農業處
回覆內容:
環保署於108年9月3日函釋:「養殖漁業(領有區劃漁業權執照者)目前未納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5項規定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尚屬一般廢棄物…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家戶以外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執行機關如未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時,依法仍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其執行機關即為本縣環境保護局及各公所清潔隊。 本府農業處為負起本縣漁業主管機關之義務責任,已於本縣芳苑鄉永興第3地號(王功派出所附近)設置面積約4公頃養殖漁業廢棄物暫置區,可容納上萬噸文蛤殼、蚵殼等;開放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另有關文蛤殼去化及再利用,本府公告「本縣養殖漁業廢棄物暫置區養殖漁業廢棄物再利用事宜」,提供縣內廠商申請自行取用暫置區內蚵殼/文蛤殼加工再利用;另為加速文蛤殼去化,同步與第四河川局合作辦理濁水溪抑制揚塵,鋪設面積約1.11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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