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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入漁證申請與核發?權利與義務?
回覆單位:
農業處
回覆內容:
(一)經營各入漁權漁業者,應於入漁時繳納入漁費,並領取入漁證,每年應向彰化區漁會繳納入漁費(金額如下),做為該會專用漁業權漁場之維護管理經費。 1、淺海養殖: 每公頃養殖地每年入漁費1,000元,不足(含)1公頃以1公頃計算;逾1公頃以上者,每增加0.1公頃,加收100元,辦理淺海養殖入漁申請,1人最多以3公頃為限。 2、漁撈漁業: (1)漁會會員:申請入漁,依漁船(筏)受理申請,每年每艘漁船(筏)1,000元。 (2)非漁會會員:申請入漁,應繳納入漁費,始得入漁,每年每艘漁船(筏)1萬元。 (二)入漁權人應遵守下列之漁法、限制區域: 1、一支釣漁業:手釣、一支釣。 2、刺網漁業:禁止使用2層以上刺網。 3、延繩釣漁業:限用浮延繩釣、底延繩釣。 4、不得進入資源保育區、魚礁區經營漁業。 (三)非經向彰化區漁會申請並獲得同意或與該會簽訂入漁契約,繳納入漁費取得入漁證者,不得在該會專用漁業權海域內從事漁業行為。 (四)入漁權不得租借或委託經營。 (五)在彰化區漁會專用漁業權漁場入漁有效期間為1年,其有效期間不得逾越專用漁業權有效期間,期滿應重新申請或另訂契約。 (六)入漁權人在彰化區漁會專用漁業權海域內應遵守下列之漁法: 1、一支釣漁業:手釣、一支釣。 2、流刺網漁業:浮刺網、底刺網(網具長度不得超過2.5公里)。 3、淺海養殖:牡蠣、文蛤等二枚貝養殖。 4、叉手網、張網漁業:叉耙漁具、叉手網、立竿網(含補魚苗網具)。 (七)逾期未繳納入漁費時,彰化區漁會得拒絕其入漁,被宣告破產時,該會得註銷其入漁權。 (八)入漁期間屆滿前死亡者,其入漁權由繼承人繼承之;其繼承人無意繼承者,前所繳納之入漁費不予退還。 (九)入漁權人於彰化區漁會專用漁業權海域入漁期間,所採捕之漁獲物資料,應依該會規定報該會登錄。 (十)淺海養殖漁業權人,於每年辦理申請入漁時,填報當季放養申報量。 (十一)於彰化區漁會專用漁業權漁場內之入漁權人有違反漁業相關法令或本規章者,本會得停止其入漁權。 (十二)入漁權人應遵守彰化區漁會海上作業公約,以落實該會專用漁業權海域管理,建立本縣漁船、筏海上互助、作業秩序,調解糾紛事件。 (十三)入漁權人經彰化區漁會註銷或停止入漁權後,應在該會通知一定期限內清除其使用之網具設備,逾期未清除者,視同同意該會得依廢棄物逕行處理,相關清除處理費用,由受註銷或停止入漁權人負擔。 (十四)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變更或停止彰化區漁會專用漁業權,因而影響該會入漁權人之經營時,其入漁權損失由該會代為求償,入漁權人不得異議。該會求償時,入漁權人應提供相關經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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